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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举报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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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举报专区云检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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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2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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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介绍

网上举报须知

  一、涉企受理范围

  主要受理属地企业网络虚假不实信息举报,虚假信息包括:

  1.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不实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发布信息或转载合规新闻稿源时,通过增删内容、举报改变顺序、专区调整结构、涉企篡改标题等方式制造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2.采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不实歪曲事实等方式炮制的举报谣言性信息;

  3.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名称、字号等显著特征标识,专区有意造成公众混淆主体身份的涉企仿冒性信息。

  二、虚假信息举证要求

  企业提起网络侵权举报,不实应当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举报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专区初步证据,同时提交申明举报和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书面保证。对初步证据,原则上不限制证据出具主体身份和形式。

  (一)【误导类不实信息】针对误导类不实信息,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

  2.国家机关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3.源发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谣言类不实信息】针对谣言类不实信息,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司法执法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2.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的公告通告;

  3.有关职能部门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

  4.有关职能部门公布或确认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5.依法批准成立的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6.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

  7.当事人合议订立的生效调解、和解协议;

  8.涉事企业内部档案文件;

  9.涉事企业对外公开发布的重要声明、报告。

  (三)【仿冒类不实信息】针对仿冒类不实信息,涉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涉事企业的身份证明;

  2.主管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

  3.有关职能部门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

  三、处置规则

  对企业发起的举报(或涉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代为发起),经属地网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互联网应急指挥和举报中心,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研处涉企网络侵权举报。

太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举报电话:0351-8222236

举报传真:0351-8222234

      举报邮箱:tyhlwjb@163.com

太原新闻网

举报电话:0351-8222094

举报邮箱:news1950@126.com

太原新闻网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一、建立举报受理小组,由分管采编领导负责,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依法处理公众对本单位网上信息中涉及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

二、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和邮箱,以及中央、省、市网信办举报方式。

三、及时核查和处置公众举报,对核实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时撤稿和删除,对相关发布信息人员采取警示谈话教育,对违规账号采取限制、暂停更新等措施。

四、定时安排技术人员对站内的低俗、色情信息等不良信息认真排查清理,并在站内发布系统和搜索引擎处设置关键词,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内容,凡发现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字、图片、广告等信息,一律立即予以删除。

五、责任到人,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六、继续加强宣传动员,线上线下协同联动,搭建好网民参与网络举报工作的平台,充分调动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构建共建共治的网络生态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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